日期:2025-03-24 17:29 来源: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鹿头税务分局 字体:[ 大 中 小 ] 打印
索引号: | 011158671/2025-08308 | 分类: | 其他 | ||
发布机构: | 枣阳政府网 | 公开日期: | 2025-03-24 | ||
标题: | 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鹿头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枣税鹿通〔2025〕324号 | ||||
文号: | 无 | 主题词: | |||
生效时间: | 终止时间: | 来源: | 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鹿头税务分局 |
张德明(自然人):(身份证号码:42062219**********):
事由:你(单位)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应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合计729850元。包括:2023年应纳个人所得税332200元、增值税10600元、城建税371元、教育费附加159元、地方教育费附加106元;2024年应纳个人所得税373800元、增值税11900元、城建税416.5元、教育费附加178.5元、地方教育费附加119元。
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“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期限,缴纳或者解缴税款”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三十二条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、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解缴税款的,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,从滞纳税款之日起,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”。
通知内容:
一、限你(单位)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(办税服务厅)缴纳上述应补缴的税款和滞纳金。对税款和滞纳金逾期不缴,将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第四十六条、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二、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,按日加收应补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。
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鹿头税务分局
2025年3月24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