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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鹿头税务分局催告书

日期:2025-04-02 15:56     来源: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鹿头税务分局     字体:[         ]   打印

索引号: 011158671/2025-09239 分类: 其他
发布机构: 枣阳政府网 公开日期: 2025-04-02
标题: 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鹿头税务分局催告书
文号: 主题词:
生效时间: 终止时间: 来源: 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鹿头税务分局

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鹿头税务分局催告书

(行政强制执行适用)

枣税强催〔2025〕402号

    张德明(身份证号码:4206221957********):

本机关于2025年3月24日向你(单位)送达枣税鹿通〔2025〕324号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(催缴通知),你(单位)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第三十四条、第三十五条(第四十五条、第四十六条)规定,现依法向你(单位)催告,请你(单位)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:

你(单位)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欠缴增值税、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共计729850元,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,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。请到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(行政服务大厅3楼税务区)或其指定银行缴纳上述税款和滞纳金。

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,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
你(单位)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。请你(单位)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,逾期不陈述、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。

联系人:文有国    联系电话:13972252589

地址:枣阳市民主路28号

执法人员(检查证号):

文有国鄂税征420683200065

李锋鄂税征420683197547

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鹿头税务分局

2025年4月2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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