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期:2025-04-02 15:56 来源: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鹿头税务分局 字体:[ 大 中 小 ] 打印
索引号: | 011158671/2025-09239 | 分类: | 其他 | ||
发布机构: | 枣阳政府网 | 公开日期: | 2025-04-02 | ||
标题: | 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鹿头税务分局催告书 | ||||
文号: | 无 | 主题词: | |||
生效时间: | 终止时间: | 来源: | 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鹿头税务分局 |
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鹿头税务分局催告书
(行政强制执行适用)
枣税强催〔2025〕402号
张德明(身份证号码:4206221957********):
本机关于2025年3月24日向你(单位)送达枣税鹿通〔2025〕324号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(催缴通知),你(单位)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第三十四条、第三十五条(第四十五条、第四十六条)规定,现依法向你(单位)催告,请你(单位)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:
你(单位)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欠缴增值税、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共计729850元,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,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。请到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(行政服务大厅3楼税务区)或其指定银行缴纳上述税款和滞纳金。
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,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你(单位)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。请你(单位)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,逾期不陈述、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。
联系人:文有国 联系电话:13972252589
地址:枣阳市民主路28号
执法人员(检查证号):
文有国鄂税征420683200065
李锋鄂税征420683197547
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鹿头税务分局
2025年4月2日